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違反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廠家狀,所需費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