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植物油燃料生產企業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説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者拴掛安全標籤。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植物油燃料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並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
3、植物油燃料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我國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4、植物油燃料的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其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5、生產、儲存單位,應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溜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我國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我國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6、生產、儲存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7、生產、儲存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8、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委託具備我國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9、植物油燃料生產儲存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0、在港區內儲存植物油燃料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1、植物油燃料的儲存應當採用專用容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12、植物油燃料的儲存單位應當對其專用容器、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13、植物油燃料儲存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13、生產、儲存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甲醇,不得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