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文法規的規定:“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由此可見,標題和文號是引用公文必備的要素,缺一不可,否則就是不完整。
標準寫法:
1、文號也就是制發文件的編號,是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
2、年份使用公元紀年,在“[ ]”內用阿拉伯數字標註。
3、×政字[2011]11號,“×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
4、幾個機關聯合行文,只標註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5、用文頭的文件,發文字號一般標註在文頭之下、橫線上方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