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典人:承典人為原契税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税人。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產,並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產的典價,佔有他人物品或房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單位或人。    在典期內,承典人不但享有對物品或房屋的使用權,而且有轉典和出租權,並負責房屋的維修。典期滿後,出典人退還典物或全部房屋典價贖回物品或房屋。
產權出典,承典人是房產税的繳納人。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承租人可直稱為“租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