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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擔保人和第二擔保人區別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3.08W
第一擔保人和第二擔保人區別

擔保分連帶責任擔保跟一般責任擔保,一般情況下債權人都會選擇連帶這人擔保。採用連帶責任擔保的話,就不存在第一擔保跟第二擔保之説,同為擔保人,同等的擔保責任,不分先後。也就是説,如果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那麼債權人可以追究任何一個擔保人。

沒有第一擔保人和第二擔保人的提法,擔保人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種,擔保方式不同,承擔的責任不同: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擔保貸款第一、第二、第三、擔保人區別在於如果貸款人出現未能還時,第一擔保人先被銀行以執行貸款人還款行為人,如第一擔保無法履行就以第二擔保人為執行人,以此類推,如都未能執行的話銀行也只能再作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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