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負責學校安全工作,校長是安委會主任,其他成員分工負責。安委會下設安全保衞機構(安保處),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分管。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保衞人員,建立高效規範的學校安全工作網絡體系。   
2、學校安全工作委員會下設指揮組、保衞組、現場處置組、現場救護組、通訊聯絡組、後勤保障組、事故調查組等應急小組。各組根據事故實際情況,啟動工作。   
3、切實保證學校安全工作所需人、財、物併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