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權力是一個政治概念,其基礎是司法部門應該是政府的第四部門,獨立於行政、立法和行政部門。第四個分支被視為有權制衡其他三個分支,確保沒有一個分支擁有過多的權力。第四權力概念以法治為基礎,相信司法機構應該能夠獨立解釋土地法律,並對政府的其他部門進行檢查。
這被視為確保所有公民都能享有法律規定的同等權利和特權的必要條件。
“第四權力”這個比喻體現的思想建立在18世紀法國啟蒙學者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的基礎上,18—19世紀之交的美國政治家托馬斯·傑弗遜關於新聞媒體與政府關係的論述,為後來無形中出現這種比喻奠定了認識前提。
第四權力是西方社會的一種關於新聞傳播媒體在社會中地位的比喻。它所表達的內涵是:新聞傳播媒體總體上構成了與立法、行政、司法並立的一種社會力量,對這三種政治權力起制衡作用。
這實際是一種認識理念,以這種簡單比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