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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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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指國家之間在交往和合作過程中,一旦發生爭執或糾紛,當事國應當而且必須以和平的方法來解決,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法。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聯合國憲章》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有明確的規定。

2、聯合國通過的一些重要決議和宣言中都確認和重申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

3、很多重要的區域性國際組織的章程和區域性條約都明確規定了以和平的方法解決成員國之間的爭端的義務。

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與其他國際法基本原則密切相關,共同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5、由於國際社會的反覆實踐和反覆確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

《國際法原則宣言》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作了詳細解釋。其主要內容有以下五個方面:

1、每一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與其他國家之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2、各國應以談判、調查、調停、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辦法之利用或其所選擇之它種和平方法尋求國際爭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決。於尋求此項解決時,各當事方應商定與爭端情況及性質適合之和平方法。

3、爭端各當事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達成解決之情形時,有義務繼續以其所商定之它種和平方法尋求爭端之解決。

4、國際爭端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從事足以使情勢惡化致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之任何行動,並應依照聯合國之宗旨與原則而行動。

5、國際爭端應根據國家主權平等之基礎並依照自由選擇方法之原則解決之。各國對其本國為當事一方之現有或未來爭端所自由議定解決程序,其採用或接受不得視為與主權平等不合

(1)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的提出與發展。 

此項原則可以追朔到1899年和1907年兩次和平會議通過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兩公約提出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條款和和平解決爭端的幾種方法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第一次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規定為一項普遍性國際義務同年,國際聯盟大會通過《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日內瓦總議定書》,促進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的確立。正式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確立為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是《聯合國憲章》,憲章第二條(三)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國際法原則宣言》重申了這一原則。 

(2)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的內容。是指各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與其他國家之間國際爭端。根據此項原則。第一、各國應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辦法之利用或其選擇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國際爭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決第二、爭端各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方法達成解決的情形時,有義務繼續以其商定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爭端之解決第三、國際爭端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從事使情勢惡化之任何行動第四、國際爭端應根據國家主權平等之基礎並依照自由選擇方法之原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