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土地經營自主權的時間是1983年第一輪土地承包和1989年第二輪。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其特徵在於:
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這就是説,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於承包經營權的權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