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本質的一般顯現:文學的社會意識性 任何文學現象的發生都離不開對社會生活的思考、探索、感悟和追求。文學屬於社會意識,是由社會存在所決定精神現象。社會的經濟形態、階級關係、政治鬥爭、道德觀念等,都必然會給文學打上自己的烙印,從而是文學直接或間接地反映着特定的社會生活內容,成為某一社會形態的標誌。
所謂文學的社會意識性就是對這個特點而言的,它説明了文學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種種特定的社會關係,表現存在於這些各種中的文化、經濟及政治特點,表現受這些特點所制約的社會心理在階級社會中,還會體現一定階級的利益和要求,思想和感情。 但是,要具體地把握文學的本質,我們還須在承認文學的社會意識性的基礎上,深入一步探討主體因素的介入給文學的性質帶來了什麼新的規定。
所以稱社會意識性只是文學本質的一般顯現,原因就在於文學在這個層次上所表現的性質,還不是其特殊本質的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