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住宅是70年使用年限,其他的都沒有70年,商業用地是40年,其他的是50年。住宅樓盤的配套車位是住宅用地還是其他用地,法律上有點模糊,一般都作為商業用地論,所以產權證寫40年。這樣做合不合理?個人認為是不合理的。
因既然是住宅的配套車位,當然應當與住宅的土地使用權限一致嘛,商鋪的配套車位以及用於經營牟利的車位也應和商鋪等商業用地的使用權一致嘛。
否則何為配套?人家住宅私家車位並不用於出租,70年才合理。又比如別墅的配套車位,整個別墅地皮都是以七十年使用權的價格出讓了,哪有這部分70年,那部分40年的道理?剩下的三十年你還要叫人出一部分的地皮錢?顯然不合理。
住宅的車位是住宅的配套設施,是住宅用途的性質,沒有作商業用途,土地使用年跟應與住宅一致。所以開發商如果稱住宅配套車位有七十年土地使用權也並非毫無道理。
問題出在土地部門怎樣正確介定住宅配套車位土地的用途性質。但是,還是要看合同,合同寫40年,也就四十年了。
原因可能還是沒有區分車位是商用還是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