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開幾次庭不是幾審的概念,比方說,你一審不服,上訴到二審,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這時候還是一審,等於一審法院重新做出判決,你再上訴,纔是二審,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纔是終審判決,沒法再上訴,當然,你如果認爲二審法院有錯誤,你可以要求二審的上級法院申訴,要求再審,但申訴後再審的可能性很小,近年很多冤案再審的情況,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的,再審和審級沒關係。
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身制,比如說一個案件先經縣法院審理,經上訴抗訴後,中院二審,那麼二審就終審了。當然,還有再審程序,那就是糾錯程序了,但也不叫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