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懷孕七個月以上,如果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2、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
3、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二、產假需提供的證件: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爲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