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單一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被打破,允許私有經濟,個體經濟,外國資本的進入。
1978年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這次土地改革,將土地產權分爲所有權和經營權。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經營權則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戶均分包給農戶自主經營,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承包合同履行的監督,公共設施的統一安排、使用和調度,土地調整和分配,從而形成了一套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自此改變了單一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