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前報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批。
村鎮銀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爲股東所持股份和分紅的憑證。村鎮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村鎮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爲質押權標的。
村鎮銀行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鎮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村鎮銀行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