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命。婚姻登記員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 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 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 印製。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業務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離崗信息逐級上報省 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上報的信息 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