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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賃費和經營租賃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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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賃費和經營租賃區別

1、租金標準不同。場地租賃費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的租金標準。各地都規定了住房租金的統一標準或最高限價,租賃雙方必須執行。經營租賃可以由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2、修繕責任不同。場地租賃費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由於承租人對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裝飾維修常常有特殊要求,故其維修責任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比如規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或者規定由承租人對房屋的某種維修項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進行維修。

3、違約責任不同。場地租賃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公有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無此規定,只要承租人按時交納租金,是否閒置不用,屬於承租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