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消費記錄是不會的 只有支付記錄,並不是充足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