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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卡出借犯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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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卡出借犯罪量刑標準

“兩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購買“兩卡”的違法犯罪活動。所謂“兩卡”是指手機卡、銀行卡,其中,銀行卡既包括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户、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户,即大眾常用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幫助信息活動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等共犯論處等

【條文】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或者,並處或者單處。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構罪標準】

《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十六條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多次實施前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

《會議紀要》五、對於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向三個以上的個人(團伙)出租、出售電話卡、信用卡,被幫助對象實施的詐騙行為均達到犯罪程度的或者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達到犯罪程度,該信用卡內流水金額超過三十萬元的或者利用被出租、出售的電話卡、信用卡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的。按照符合《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理。

(注1:達到3000元電信網絡詐騙構罪標準的同時,該信用卡內流水金額達到30萬元。原則上,卡內流水金額均推定為犯罪金額。提出反證的流水金額,經查證屬實,應予以扣除。對於出租、出售多張信用卡,單張信用卡被用於電信網絡詐騙金額未達到3000元的構罪標準時,只有證明多張信用卡系被同一個人(團伙)使用,才能累計計算,金額超過3000元的可認定為達到犯罪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