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看守所出來要辦的手續是:
1、進行了勞動的,首先結算罪犯的勞動報酬。本人領取《出監罪犯勞動報酬發放審核表》,並在確認後簽名,看守所將審核表報監區長審核。
2、然後由看守所簽發《釋放證明書》,正本給被釋放人員,副本和《出監鑑定表》及判決書抄送安置地公安機關。釋放手續應在24小時內辦好。
3、釋放人犯時,需要對其發給路費。
4、人犯被釋放後,需在30日內到原籍辦理户籍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