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拆除工程需要的資質如下:
(1)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質(2)必須具有房屋建築三級及以上資質,項目經理必須具有二級及以上資質(3)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4)必須具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及項目經理安全資格證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