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擁有兩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視為奢侈性住宅消費,每年按市場評估價徵收1%-3%的房產税,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論面積大小),每年徵收4%-5%的房產税,且沒有減除額。
2、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論面積大小),每年徵收10%的房產税,且沒有減除額取消原《房產税暫行條例》有關個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税的規定所有商業房產,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對殘疾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可予減免房產税等)。家庭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徵房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