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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證的好處和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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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證的好處和壞處

合同公證的好處是在訴訟中,經過公證的合同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公證後的合同約束力就更強,發生爭議後,經公證的合同在證據證明力上比非經公證的合同要高。

合同公證的壞處是增加了合同簽訂的時間,增加了費用。一般發生爭議的可能小的合同,公證的意義不大。

公證的作用主要有:

1、合同公證通過審查,來確認合法合同的法律效力,排除非法合同的錯誤效力。

2、公證最本質的效力是社會公信力,公證機構自身,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質與公示性質。

3、對當事人雙方來説,公證具有很高的證據效力,也為合同大大增加了效力保障。

4、通過辦理合同公證,能夠規範、引導、監督當事人依法簽訂合同,有效防止合同詐編等違法行為,促使合同雙方積極履行合同,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從而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壞處就是有一定的費用

1、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經公證機構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可以不打官司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於那些以給付為內容,而且債權債務標的、數額、計算方法、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約定明確的合同,通過公證,可以簽訂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贈與合同公證作用大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3、租房合同公證也能應對一些糾紛

簽訂租賃合同時公證一下,公證合同約定租客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房東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租客一旦不履行租賃合同,房東就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保全,此時房東就可以把房門鎖換掉,把東西搬走,把房屋另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