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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93號令全文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7.88K
江蘇93號令全文

發文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發文部門:江蘇省人民政府

發文時間:2013-9-10

實施時間:2013-12-1

法規類型:社會保障

所屬行業: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江蘇

發文內容: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已於2013年9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學勇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徵地農民應當從徵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徵地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