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起草、初審、審核、簽發、印發5個程序。
起草的任務是按照文件的任務、目的、要求,就文件的可行性、合理性、合規性事先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進行構思併成文。
初審的任務是審查草稿的內容有無遺漏、多餘、偏差,確定主送、抄送範圍,並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改正。
審核的任務是審查發文主體的職責與文件所涉內容是否相符,有無行文必要,是否違背有關規定,並對語言文字進行訂正。
簽發的任務是在綜合平衡之後進行簽署並批准發出。
印發的任務是對文件進行編號(如果是編號文件)、登記,按照主送、抄送範圍發出文件,並將底稿存檔。
大致有兩種制發程序,第一是電子版(公文)制發程序,應用比較廣泛。即先起草有關公文(通知、通報等最常用),通過系統推送給部門負責人,經修改審核,推送給綜合部門審稿通過後推送領導審批,通過後由有關部門上網。
有的公文還需要打印紙質文件,經領導審批同意上網的文件下載打印,在綜合部門用印下發或者留存。
第二是紙質程序,文件起草後,加文件呈批單,文件起草人簽寫呈批單,經部門領導修改審核、綜合部門審稿、有關領導審批同意後簽發,印製紙質文件,下發有關單位。
分四個階段
一、文稿形成階段
擬稿、會商、核稿、簽發
二、公文製作階段
注發、繕印、用印或簽署
三、公文對外傳遞
分裝、發出
四、處理辦畢公文
立案歸檔或者暫存或者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