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寫《居住證申請表》並簽字,提交《居住證申請表》及證明材料。
2、相關部門審核:審核申請人的申領條件及證明材料(審核後退還)。
3、人像採集後,開具《居住證受理回執》(憑藉回執領居住證)。
提醒: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
三、居住證辦理條件
1、來居住地人員持有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且已滿6個月的
2、以下三個條件至少符合一個:
①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②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③在居住地連續就讀(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注意: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持相關證件證明和書面委託書(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書面委託書),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户籍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或申本市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