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2.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3.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