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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立安全總監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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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立安全總監的依據

1、下列高危生產經位應當安全總監

(1)礦山企業。如煤礦、鐵礦、金礦、石膏礦、油田企業等。

(2)金屬冶煉企業。從事達到國家規定規模(體量)的高温熔融金屬及熔渣的生產活動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如鍊鐵廠、鍊鋼廠、冶銅廠等。

(3)運輸企業。主要包括鐵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水上運輸企業、航空運輸企業和管道運輸企業。

(4)建築施工企業。主要包括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電力工程等施工總承包企業。

(5)粉塵涉爆企業。金屬製品加工、木製品加工和糧食飼料加工等粉塵涉爆企業,如傢俱廠、麪粉廠等。

(6)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活動的企業,以及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活動的企業。

(7)危險物品使用企業。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爆破單位。

2、上述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從業人員達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第五條 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總監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