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根據規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應保持系統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定期使系統進行自放電。如果應急放電時間小於30分鐘(超高層為60分鐘),則應更換應急照明燈具的電池。而且每種產品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使用壽命,達到壽命極限的產品應及時更換。如果燈具尚未達到極限壽命,但是表面亮度小於15cd/m2時,也應馬上進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