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保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沒有依法規定的情形任何一個人都無權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一個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民警接警後,經過詢問,予以受理,當事人(受害人)就可以離開了,再徑過初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就立即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提請審批立案調查。受害人的人身自由自始至終均不受任何限制的。
立案後受害人能走的。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詢問,製作詢問筆錄,如果受害人有證據,還要對證據進行提取和接受。公安機關經審查如果符合立案標準,就會立案。立案回執交要給受害人的,這時受害人就可以離開了,如果在案件辦理中還需要受害人配合,會再通知的。
立案後受害者能走。
刑事案件立案後可以撤案,應當區分具體情況。
自訴案件可以撤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