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後一般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七十九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受理後多長時間立案
公安機關受理控告後的一個月內應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辦。在決定是否立案前,必須聽取控告人的當面陳述。對決定不立案的,應將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請求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控告人複核請求後,應填寫《控告複核登記表》,並在十五日內複核完畢,將複核意見答覆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