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羣眾報案公安機關要當場進行登記,接受報案材料,出具接報案回執
(2)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3)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4)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決定立案的時間則一般應當為七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