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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材料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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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材料留樣的規定

取樣規範標準依據以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59條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

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2條

4,《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取樣內容:

(一)國家及地方標準、規範規定的其它見證檢驗項目       

(二)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三)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四)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五)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六)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合料和外加劑    

(七)防水材料

(八)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

(九)瀝青、瀝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

(十一)建築外窗

(十二)建築節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絕熱材料、粘結材料、增強網、幕牆玻璃、隔熱型材、散熱器、風機盤管機組、低壓配電系統選擇的電纜、電線等      

(十三)鋼結構工程用鋼材及焊接材料、高強度螺栓預拉力、扭矩係數、摩擦面抗滑移係數和網架節點承載力試驗

(十四) 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