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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鑑定的時間從何時起算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3W
民事訴訟鑑定的時間從何時起算

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

民事訴訟鑑定的時間從何時起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假設這個申請專利是在舉證期限的最後一日法院下班前幾分鐘提出的,這也是在法律規定允許的時限內,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但以下還有許多具體的程序要走,這一天顯然是走不完的。那麼,如果從法院准予鑑定時計算,這就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間,所以,只能從申請時計算。同理,這若是計入舉證期間,時間也是不夠的,所以鑑定是不計入舉證期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