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行10個工作日劃轉地方國庫的規定,不得超時滯留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
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繳土地價款(租金)應當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