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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解釋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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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解釋的主體是什麼

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包括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兩種。審判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檢察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具有普遍約束力。

《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我國有權進行司法解釋的主體是(B) A. 全國人大常委會 B.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C. 高級人民法院 D. 承辦刑事案件的法官 司法解釋,法律解釋的一種。

屬正式解釋。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説明。對某一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所做的解釋,只對該案件有效,沒有普遍約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釋,對下級法院通常具有約束力。違背憲法與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我國有權進行司法解釋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