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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訴訟權利司法解釋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1.97W
濫用訴訟權利司法解釋

濫用訴訟權利是指行為人有訴訟權利,故意利用這種訴訟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達到這一訴訟程序最終能夠達到的目的,從而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利。

其與惡意訴訟之間的區別在於:

首先,濫用訴訟權利,前提是需要有訴訟權利,正所謂“法律賦予你權利,你才可以亂用”,在程序法中,只有擁有實體法上的權利的正當當事人才擁有訴訟權利。

惡意訴訟中,行為人是沒用訴訟權利的,只是利用虛假的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使法院相信其有訴訟權利,實際上本身並沒有訴訟權利。

其次,濫用訴訟權利可以發生在訴訟程序的任何一個階段,比如濫用迴避權,起訴權,反訴權等。

而惡意訴訟只能發生在訴訟的起訴和反訴的階段。

再者,從訴訟的目的上看,濫用訴訟權利主要是為了達到本訴訟本身能夠達到的目的,而惡意訴訟不僅是為了達到本訴的訴訟利益,可能還為了在案外獲得其他利益或達到損害對方當事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