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1、按照國家、省、市的要求,自2014年1月起,行政事業單位的單位繳存比例最高為12%,個人繳存比例暫維持原比例不變。
2、企業及其他單位,參照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單位自身經濟狀況良好可提高繳存比例,但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不得超過24%。
3、企業因虧損等特殊原因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經所屬分中心(管理部)初審後,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核批覆,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於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