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
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2、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3、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5、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6、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