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動物衞生監督管理與畜牧生產行業管理適當分開,強化和提升政府對動物衞生工作的管理力度。
將動物衞生行政執法與技術支持職能分開,對現有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等各類機構及其行政執法職能和動物衞生技術支持機構及資源進行整合。
將動物防疫等公益性動物衞生職能與動物疾病診療等經營服務性活動分開,把動物疾病診療、動物保健和獸藥、飼料經營等推向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