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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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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1參考答案一、小論文:(40分)論題範圍:法律文書在敍寫事實、論述理由方面的基本要求。寫作要求:題目自擬觀點不限字數不得少於1000字。參考答案在教材上P18—28。二、文書寫作(60分)(一)請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通緝令(30分)2001年2月10日下午4時50分左右,××省××縣公安局接到報案,稱該縣××鎮××鄉××村發生一樁命案,當地村民周××一家四口被砍死在家中。接報後,省、縣公安部門立即開展偵查。經過大量的縝密偵查,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鎖定為趙××。趙××,今年42歲,為××縣××鎮人,2月9日晚,趙××潛至周××家,用菜刀將其一家四口殺害,並搶走部分現金,隨後逃離現場。××省××縣公安局決定在省內通緝趙某。警方調查得知,趙××身高1.65米左右,體形較瘦,留分頭,尖臉,皮膚較黑,右臉上有一塊銀元大的疤痕,出逃時隨身帶有一個淡藍色鑲白邊的旅行包。趙某還有隨身攜帶殺豬刀的習慣。據瞭解,趙××曾經因盜竊被判刑,從1985年起就一直在外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因此他本人沒有身份證,其外逃期間,有可能使用他兄弟的二個身份證中的一個(證件號碼分別為:××××××19640204××44、×××××19570126××34)。警方估計,趙××可能以收購廢品為生。警方要求,一旦發現線索,可撥打0××—78××020報案。參考答案一(教材P41頁,參考資料P6——8頁):首部:通 緝 令×公刑字(2001) ×號收文單位:×省各公安機關:正文:被通緝人趙××,於2001年2月9日晚…………(簡要案情)趙××,男,42歲,為××縣人…………(被通緝人的基本情況)趙××的身份證號碼為××19640204…………趙××身高1.65米左右…………(體貌特徵)趙××隨身攜帶有…………(攜帶物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項:由於趙××隨身攜帶有…………,各單位應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一旦發現線索,可拔打010---7802222報案。聯繫人:××× 電話:××××××××××市公安廳附項: 被通緝人照片,指紋及社會關係尾部: 2001年×月×日抄: ××機關送: ××機關參考答案二(教材P41頁,參考資料P6——8頁):通 緝 令×公刑字[2001]第×號本省各行署、 市(縣)公安處局:2001年2月9日晚,××省××縣××鄉××村周××一家四口被砍死家中,並被搶走部分現金,案發後××縣××鎮犯罪嫌疑人趙××潛逃。趙××,男,42歲,××省××縣××鎮人,趙犯身高1.65米左右,體形較瘦,留分頭,尖臉,皮膚較黑,右臉上有一塊銀元大的疤痕,趙犯出逃時隨身帶有一個淡藍色鑲白邊的旅行包,趙某還有隨身帶殺豬刀的習慣,趙犯曾因盜竊被判刑,從1985年起就一直在外逃避公安機關打擊,無身份證,,外逃期間可能使用他兄弟二個身份證中的一個(證件號碼分別為××××××19640204××44、××××××19570126××34)。由於趙××隨身攜帶有殺豬刀,照片請各公安機關立即與街道辦事處、派出所、村鎮、交通部門取得聯繫,應提高警惕,注意安全,立即部署查緝,並對街收購廢品者為查重點,一旦發現線索,立即予以拘留或迅速撥打0××—78××020報案。聯繫人:韓×× 電話:××××××××××省公安廳(蓋章)附:趙犯人頭照片 2001年4月10日(二)請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呈請拘留報告書(30分)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縣××村女村民葉××母子被殘忍殺害。該案經××縣公安局隊偵查員王××、劉×調查,發現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經主管局長批准,偵查人員祕密提取了李××的指紋,交由該局技術部門與現場遺留罪犯指紋進行比對。經鑑定,李××右食指指紋與現場指紋一致。經批准,偵查人員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蓆下提取了李××的藍布男西裝長褲,褲腳有血跡。經××市公安局對此褲進行血跡檢驗,該血是人血,屬AB型,與死者葉××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變這的長褲後,偵查人員採取措施對李××進行了監視。李××,男,28歲,(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省××縣,現為××縣×× 鄉×× 村農民,住在該村,漢族,初中畢業。李××自××年至××年在××鄉××村上小學,自××年在××鄉××中學上初中。××年李××在××市打工期間因與他人打架鬥毆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天。自××處至案發時止,李××在××鄉××村務農。附:《刑法》第232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參考答案一(教材P48—49頁,參考資料P14頁):首部:呈請拘留報告書×公刑字拘(2000) ×號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李××,男,28歲, …………被拘留人的簡歷 …………正文:2000年1月31日深夜, …………這一部分寫清與犯罪有關的情形,從而闡明拘留的理由,屬於“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的情形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之規定,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尾部:妥否,請批示承辦單位:××縣公安局刑警隊承辦人: ×××2000年×月×日參考答案二(教材P48—49頁,參考資料P14頁):領導批示(是否同意拘留)(簽名) 年 月 日(是否同意拘留)(簽名) 年 月 日呈請拘留報告書×公刑拘字(2000) ××號李××,男,28歲,(197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漢族,原籍××省××縣人,現住址××縣××鄉××村,職業:農民。簡歷:××年至××年在××鄉××村小學讀書××年至××年在××鄉××中學讀書××年在××市打工與工人打架鬥毆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天××年至案發時在××鄉××村務農。拘留的理由和依據: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縣××村女村民葉××母子被殘忍殺害。經偵查鑑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紋與現場指紋一致。並在李××家炕蓆下提取了李××的藍布男西服長褲,褲腳上的血跡與死者葉某血型相同,偵查人員已採取措施對李××進行了監視。李××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涉嫌故意殺人罪。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論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請批示。承辦單位:××縣公安局刑警隊承辦人:王××、劉××2004年2月×日《法律文書》形考作業2答案文書寫作一、請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起訴書(50分)2001年9月9日(農曆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二)下午三時許,在××市××河新建大橋施工現場附近水面上了現小孩右下肢一隻,9月10日、11日,又相繼在北面大橋水下打撈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流的五華里長的水面上,又搜尋到被肢解的頭顱和軀幹,而且這些部位均被從關節處斷離。在打撈屍段時,發現小孩連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雙,褲頭一條,藤條提包一隻。左上肢經多次打撈未獲。經法醫對各屍段拼接鑑定後,同一女性童屍,年齡6至7歲。檢查認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後是用一較鋒利的刀分屍,拋屍於河中,因此××市公安局確認該案是一起殺人分屍案。調查發現,被害者是章××,1994年9月13日出生。經過三天緊張的偵查工作,××市公安局偵查人員9月13日下午確認孫××有殺害章××分屍滅跡的重大嫌疑,當即以其涉嫌故殺人予以刑事拘留。9月17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孫××被依法逮捕,關押於××市公安局看守所。在對孫××的住處進行搜查後又獲取了大量罪證。孫××,男,28歲,1973年2月25日出生於××省××市一個工人家庭,本人為××市××廠工人,小學文化,漢族,住××路××號。孫自小讀書,1984年小學三年級時,逃學在家,後被學校除名。此後即終日在社會上游蕩。1989年3月,因盜竊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經親戚介紹到××廠做工,但經常不上班。經過××市公安局偵查和預審,孫××的犯罪事實被證實如下:早在這次殺人分屍之前,孫××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鮮最美”,“吃一個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歲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幾個小糖就來了”,“一掐就死”等等。孫還不止一次地對着行人指指點點説:“這人好吃,那個不好吃”等等。孫××在上述罪惡思想驅使下,於9月4日下午6時許,在其住處樓下看見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認有機可乘,頓起邪念。當章××到××電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時,孫××即尾隨其後,趁周圍無人即走到章××身邊,以買糖為誘餌,將章××引向××電影院大門右側,然後抱有成見起來轉向西菜市,從西菜市東頭一個巷子又經××路到附近的××路一個食品門市部,買了一個燒餅給章××吃。一直在效外拖延到深夜1時左右,孫××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處。在進門時,孫××用雙手將章××抑死,然後把章××的屍體抱到樓上自己的房間,藏在牀下。9月5日中午,孫××從其母親的住處取來小刀一把,還找來一塊灰磚磨了這把刀。下午兩點多鐘,當同住樓上的嬸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學之後,孫××將屍體拖出,放在一個白色長方形瓷盆(43×63釐米)上面予以肢解。當夜,孫××騎自行車分兩次將屍體拋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孫××買了細鹽,把從屍體上剝離的肌肉醃了起來。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孫××先後幾次燒煮醃過的人肉吃。後因人肉臭了,就用舊的白色塑料雨衣將其包起來掛在牆上。9月10日,孫××去××縣城家中過中秋節。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獲歸案。認定孫××犯罪事實的證據是:(1)從河中打撈的被害者章××屍體上,取毛髮、肌肉作血型檢驗,為“AB”型。孫××住處樓板上、草蓆上的血型,經檢驗均是“AB”型。孫××本人的血型為“O”型。孫××之妹(原住孫××的房間)的血為“A”型。(2)孫××供認後,偵查人員對肢解屍體用的搪瓷盆,裝四肢和頭的黑提包進行檢查,發現血跡亦為“AB”型。(3)從河中打撈起來的裝屍體、軀幹的藤條提包以及包紮口的帶子,經孫××母親、姐姐、妹妹辨認,肯定是他們家的,是放在孫××住處的。(4)據孫××供認,在孫××住處搜查時提取的小刀為肢解屍體的兇器,並説是從其母親那裏拿來,拿來後還磨過。孫××的妹妹、弟弟證明是實。(5)孫××供認,9月6日買細鹽一斤,醃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時,查獲細鹽三兩左右。經提取浸泡人肉的“福爾馬林”水裏沉澱物,用光譜儀作定性、定量分析,結果證明人肉用鹽醃過,用量最少四兩,與孫××供認相符。(6)孫××供認,抱走被害人時,發現章××口袋內裝有一把削鉛筆的小刀,經被害者家長和當天下午與章××一起玩的孩子們回憶,章××當天確帶有小刀。(7)經過司法鑑定,孫××精神狀態正常,沒有精神病。根據以上犯罪事實和證據,××市公安局認為,孫××為滿足自己的變態需求,故意將他人殺害,並肢解、煮食屍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32條規定,且犯罪手段和情節極其殘忍、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予以嚴懲。因此,××市公安局根據《刑訴法》第129條的規定,於2001年9月20日以第20號起訴意見書預審卷宗3卷10冊,將此案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市公安局的意見完全正確,應當追究孫××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遂於10月5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參考答案一(教材P78—84頁,參考資料P44——49頁):首部:××人民檢察院起 訴 書×檢刑訴[2001] ×號被告人基本情況: …………被害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孫××故意殺人一案,由…………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正文:1.案件事實,證據經依法審理查明…………,(簡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上述證據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2.起訴的理由和根據本院認為,孫××為滿足自己的變態要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尾部:此致××市人民法院檢察員: ××書記員:×××2001年×月×日(院印)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複印件參考答案二(教材P78—84頁,參考資料P44——49頁):×××市人民檢察院起 訴 書檢刑訴[2001]第××號被告人孫××,男,28歲,1973年2月25日出生於××省××市一個工人家庭,本人為××市××工廠工人,小學文化,漢族,住××市××路××號,孫××小學逃學被學校除名。此後終日在社會上游蕩。1989年3月,因盜竊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經親戚介紹到××廠做工,但經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2001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經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現羈押於××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害人章××,女,住××市××路××號,1994年9月13日出生。委託代理人×××。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於2001年9月20日以第20號起訴意見書預審卷宗3卷10冊,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於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辯證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孫××於2001年9月4日下午6時許,在其住處樓下看見章××和其他小孩玩,頓起邪念。當章××在電影院沙堆玩時,以糖為誘餌,將章××引向電影院大門右側然後抱起來到菜市場東頭一個食品門市場,買了一個燒餅給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時左右,孫××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處,在進門時,孫××用雙手將章××掐死然後把章××抱到樓上自己的房間,藏在牀下,9月5日中午,孫××到其母親的住處取來一把菜刀,還找了一塊磚磨了這把刀,下午兩點鐘當同住樓上的母親、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學去之後,孫××將屍體拖出,放在一個白色長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體,當夜,孫××騎自行車分兩次將屍體拋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孫××買了細鹽,把從屍體上剝離的肌肉醃了起來。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孫××先後幾次燒煮醃過的人肉吃,後因人肉臭了,就用舊的白色塑料雨衣將其包起來掛在牆上。在殺人分屍之前,孫××曾向好友李××誘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鮮,多活二十年,五六歲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幾個小糖就來了”,“一掐就死”等等。孫還不止一次地對着行人指指點點説:“這人好吃,那個不好吃”等等。孫××是在上述罪惡思想驅使下,對被害人章××下此毒手。上述事實的論據如下:1、從河中打撈被害人章××屍體上,取毛髮肌肉作血型檢驗,為“AB”型,孫××的血型為“O”型,孫××的妹妹血型為“A”型。2、孫××供認後,偵查人員對肢解屍體用的搪瓷盆,裝四肢和頭的黑提包進行檢查,血跡亦為“AB”型。3、從河中打撈裝屍體、軀幹的藤條提包以及包口的帶子。經孫××母親、姐姐、妹妹辨認,肯定是他們家的,放在孫××住處。4、據孫××供認,在孫××住處搜查時提取的小刀為肢體屍體的兇器,是從其母親那裏拿來,拿來後還磨過。孫××的妹妹、弟弟證明是實。5、孫××供認,9月6日買細鹽一斤,醃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時,查獲細鹽三兩左右,經提取浸泡人肉的“福爾馬林”水裏沉澱物,用光譜儀鑑定結果證明人肉確用鹽醃過,用量最少四兩,與孫××供認相符。6、孫××供認,抱走被害人時,發現章××口袋內有一把削鉛筆的小刀。經被害家屬和當天下午與章××一起玩的孩子們回憶。章××當天確帶有小刀。7、經法醫鑑定,孫××精神狀態正常,沒有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孫××為滿足自己的變態需求,故意將他人殺害,並肢解、煮食屍體,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且犯罪手段和情節極其殘忍、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予以嚴懲。被告人孫××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追究孫××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此致×××市人民法院檢察員:×××書記員:×××2004年10月5日(院印)附: 1、被告人孫××現羈押於××市公安局看守所。2、證據目錄一份3、主要證據複印件一冊二、請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第一審刑事判決書(50分)2001年4月10日晚上10點多鐘,××公安局接到報案:××鄉××村村民徐××(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闖入家中行兇,頭上被砍了很多刀,幾隻手指被砍斷,血流現場,進行勘查。現場勘查發現,發案地點是一座三間瓦房,座北朝南,屋後有塊二分地的竹園,兩旁都夾了籬笆障。竹園北邊有條東西向的小河,河邊有個壩頭通往對面的麥田。壩頭的泥土上留有一隻右腳的布底鞋的印,長25.8公分。在緊靠壩頭的河坎上有棵小楊樹,樹上留有血手印。從徐××的屋內看,東邊是灶間,行兇現場發生在中間的堂屋。堂屋右側有一方桌,從堂屋通往灶間的灶門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織完的絨線背心。在方桌、方凳旁邊的地上有一灘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頭髮和二顆被砍掉的手頭,並有兩小片受害者顱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間血泊旁邊的地上,還留下兩處被柴刀砍的痕跡,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點。堂屋兩旁的隔牆上,都有許多分散的點狀血跡,有的由上而下,有進由下而上,還有的是平面,血點分佈較高,最高的有2.55米。後背面有兩道門閂,在兩門閂和一道門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從方位看都屬右手指印。在後門左邊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跡。經查看,房間櫥櫃、缸罐等物和灶間所有東西都未翻動。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鏽鋼鍋也是原樣放置。受害者徐××,女,31歲,家中有兩個小孩,大的10歲,小的7歲。愛人在省地質隊工作。據其甦醒後自述:發案的當天晚飯後,約8點鐘左右,徐先將兩個孩子安排睡下,這時聽到隔壁鄰居陳××喊她端洗澡水,她隨後就帶上門,去陳××的家裏端水,並在陳的家裏玩了幾分鐘。水端回來後,她並沒有洗澡,僅用水擦了身子。以後關了門,點着煤油燈,坐在堂屋靠灶門口的方凳上織絨線背心。不一會兒,就有一個歹徒突然從灶間竄出來,先是在她背後猛擊了一掌,隨後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燈,緊接着就舉起刀來,在她頭部、面部亂砍。徐××當即昏倒在地。法醫和醫生檢查證實,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縫了11針,留下明顯疤痕),牙齒被砍掉兩顆頭後部被砍三刀,許多頭髮被砍掉,並從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環、小三指被砍斷,屬徐××被砍時用手護頭所致。經過反覆調查訪問,公安機關偵破此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 ,於2001年5月2 日將犯罪分子朱××逮捕,關押在××公安局看守所。原來這個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出生於1983年2月5日,系××中學高三學生,1997年前隨在××學校讀書時就不學正道,經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中學後,惡習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犯本想隨他姐姐去看電影,但他姐姐不肯帶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後,想等他姐姐走後,再到電影場。正在屋後等的時候,聽到陳××喊徐××端洗澡水,這時他靈機一動,惡性發作,動了壞腦筋,就從屋後偷偷出來,到徐××家的大門邊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陳家端洗澡水之機,竄入其家,隱蔽在灶堂內,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將水端回後沒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後就坐在堂屋灶門口織毛衣。這時,朱犯見她沒有洗澡,非常掃興,同時因潛伏時間較長,肚子又痛,急於大便,無法出去,就產生行兇的惡念。於是在徐家的缸蓋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竄到徐的背後吹熄了煤油燈,對其行兇,舞刀亂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兇,直到鄰居聽到呼救聲趕到門口,犯罪人才畏罪撥開後門閂,穿過小河上的壩頭逃跑。徐××當即昏倒在地。從朱××交出的衣服、襪子上發現了幾處點滴血跡,經技術化驗,與受害人血型及現場菜刀和地面上血跡相符。經比對,朱××指紋與現場 指印亦相同。××公安局偵查終結後,將此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朱××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遂於2001年5月10日以“×檢訴字(2001)122號起訴書”以被告人朱××犯故意殺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受理後,組成了合議庭(審判長××,代理審判員×××、×××)並於2001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委託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擔任辯護人。高×為朱××作了“其行為屬於犯罪未遂前應當從輕處罰”的辯護。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朱××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被告人亦供認不諱,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232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考慮到被告人朱××的行為屬於未遂,遂根據刑法第232條、第23條之規定,決定判處被告人朱××有期徒刑八年。參考答案一(教材P109—115頁,參考資料P86——94頁):首部:××××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一審公訴案件用)(××××)×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在何處)。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以×檢訴字(2001)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殺人罪,於200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正文: ……(首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經審理查明,……(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和證據。如果控、辯雙方對事實、情節、證據有異議,應予以分析否定。在這裏,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説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無誤的。必須堅決改變用空洞的“證據確鑿”幾個字來代替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證據的公式化的寫法)。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一案多人的還應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對於控、辯雙方關於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採納或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三種情況: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寫明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決定,以及這些財物的種類和數額。沒有的不寫此項)。”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