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户籍人口在700人以下的村要合併,户籍人口在700人以上的村要選擇性合併,“村社合一”的村要全部改為社區,城中村、城郊村結合實際進行“村改居”,整村移民搬遷至城區的行政村應結合實際及時合併。傳統古村落酌情合併,負債較重、護林防火任務重的行政村慎重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