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為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且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如果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性質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8年強制報廢)。
  根據運管處的要求,網約車主需要先和網約車平台解除運營合同,運管處才能將網約車轉回私家車性質。而對於這種營轉非轎車,根據規定,5年內的需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則需要每6個月檢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