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表示列舉,有兩種用法。
一、表示列舉未盡。
用於部分列舉,有省略或替代未列舉部分的作用。未列舉部分或因不重要或因項目太多而不必一一列出,或因知道得不清楚而無法列出。
二、等等是“等”的重疊形式,但只能表示列舉未盡,而不能用於列舉後煞尾。“等等”,與“等”的第一種用法基本相同,一、“等等”有更強的語義色彩,往往強調未列舉的項目較多。
二、“等等”有一些特定的使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