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被停職肯定是有原因的,用人單位也會將停職原因書面告知當事人。通常停職是因為當事人犯嚴重錯誤等原因,所以被停職者應主動配合單位查明事實,反省自已,有錯誤及時改正,被冤枉也可以澄清後復職。
停職是指暫停職務,接受調查的行為。停職後由相應的檢查機關對其進行調查,若是經過調查沒有過錯的,則可以進行復職。如果有過錯,給予相應的處分如果涉嫌違法犯罪,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有相關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沒有相關規定的,單位可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來處理如果規章制度未規定的,則可按照行業的習慣等來處理。
單位不得在此期間隨意剋扣或者拖欠職工的工資。
機關和事業單位各類工作人員在停職審查期間,遇國家規定調整工資(含調整標準、晉升工資檔次和級別工資)時,其工資調整暫緩執行。
待審查結束有結論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紀律處分的,按國家規定予以補調和補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