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一個納税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是指,高端緊缺人才一個納税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停留天數滿183天。具體計算規則由海南省税務局、海南省公安廳另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