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户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户增存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