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第二次傳喚意味着案件事實尚未調查清楚,需要核實相關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傳喚犯罪嫌疑人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