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強制報廢的年限如下:
1、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是沒有使用年限的,只要能通過年檢就不用報廢。
2、出租車的報廢年限是8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的報廢年限是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的報廢年限是12年。
5、半掛牽引車的報廢年限是15年,旅遊、公路客運車的報廢年限是15年。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1、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
2、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應當強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