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的職責
1、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
3、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書記員具體是做什麼的呢?有以下4方面的內容:
①開庭準備,保管證據、整理卷宗、記錄、複印、校對、送達各類文書,司法統計工作
②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工作
③協助審判人員進行調查以及對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
④司法庭審等的速錄工作。
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並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大多數審判員(法官)都是從書記員做起。書記員(委任制)一般屬於國家公務員(政法專編行政編制),但有些地區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勞務派遣制的書記員。